财政补贴收入
政府部门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并不像一些企业认为的那样,财政性补贴属于当然的免税收入。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免税收入项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了不征税收入条件,而且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才属于免税收入,否则属于应税收入,应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包装物押金收入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其他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 明确,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