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应收账款——A公司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
计提营业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
方法二会计处理
1.总包方会计处理
办理施工分包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施工分包 40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 4000。
支付施工分包款时:
借:应付账款——B公司
4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办理工程总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计提营业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8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80。
注:计税依据=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施工分包4000万元=6000(万元)。
2.分包方会计处理同方法一。
案例显示,方法一不能全面反映总包方的收入和成本,方法二与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营业额”有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业务招待费等相关扣除项目金额时,方法二的计提基数大于方法一。
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笔者认为应当研究《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中关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也就是说,财会〔2012〕13号文件主张,允许扣除的实行差额征税的款项,应当纳入总收入和总成本核算体系,同时核算差额征税情况。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总包方应作如下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