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有的企业因为税务审计等原因,发现汇算清缴年度有某项营业收入存在错记、漏记等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会计账务、会计利润表、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调整,需要企业人员准确理解会计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还有企业担心,收入调整后会不会造成重复纳税?本文通过案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3月的审计中发现,2012年12月少计销售收入100万元,成本70万元,此时该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未完成,按照客户的要求,企业要对本次补记的销售收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作如下调整(单位:万元,下同):
第一,在2013年3月的会计账务上作出调整。
借:应收账款 117①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收入
100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检查调整销售额) 17③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成本 70
贷:库存商品 70④
借:所得税费用 7.5⑤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5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⑦。
第二,对2013年3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