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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时残值调整的所得税处理

2013-11-22 09:46
    在固定资产报废时,只有实际残值与税法规定的残值一致的时候,不用调整所得税;否则,就要调整所得税。具体来说,当实际残值大于税法规定的残值时,要就其差额部分补交所得税;反之,其差额部分可以少交所得税。究竟是什么原因需要调整所得税呢?
  具体来说,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对较长,在使用固定资产的年份里,只要固定资产没有报废,我们就不知道固定资产的最终报废残值,所以每年计算会计利润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是以税法规定的残值为基础计算扣除折旧费用。但到固定资产实际报废时,在知道固定资产的实际残值以后,就可以据此计算得出应该计提的折旧费用总额,然后再和实际计提的折旧费用总额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相等,就不用调整所得税;如果不相等,就说明以前年度累计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出现了差异,此时就要进行所得税的调整。相关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提的折旧费用总额=每年计提的折旧费用×实际使用年数
  应计提的折旧费用总额=固定资产原值-实际残值
  例:某单位在上年12月份投入使用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5年,税法规定的残值为5万元。假设存在三种情况,然后进行比较分析:①实际残值与税法残值相等,均为5万元;②实际残值为8万元,大于税法残值;③实际残值为3万元,小于税法残值。
  当实际残值与税法残值相等时,实际计提的折旧费用总额和应该计提的折旧费用总额两者是相等的,此时以前年度累计的会计利润和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相等的,所以不需要调整所得税。
  当实际残值大于税法残值时,以前年度实际计提的折旧费用为95万元,大于应该计提的折旧费用总额92万元,使得以前年度累计的会计利润小于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以前年度交税交少了,现在需要一次性地补交所得税0.75万元[(8-5)×25%]。
  当实际残值小于税法残值时,以前年度实际计提的折旧费用同样为95万元,小于应该计提的折旧费用总额97万元,使得以前年度累计的会计利润大于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以前年度交税交多了,现在需要一次性地扣回以前年度多交的所得税0.5万元[(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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