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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扣除如何申报

2013-12-12 14:56
甲企业和乙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甲企业在2012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乙企业扣除。假设2012年甲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乙企业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

甲企业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不计算在内。

甲企业的纳税申报

2012年,甲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2000×15%=300(万元)。

根据财税〔2012〕48号文件的规定,关联方转移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也就是说,甲企业可转移到乙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扣除限额的30%,即300×30%=90(万元),而非500×30%=15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90=21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200(万元),而非500-210=290(万元)。

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在附表八第一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500万元,第四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第六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300万元,第七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为200万元,等于附表三第二十七行第三列“调增金额”,第八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200万元。

在附表三第四十行“20.其他”第三列“调增金额”填报90万元,系需转移到乙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乙企业的纳税申报

2012年乙企业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5000×15%=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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