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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朝阳区企业汇算清缴13个必知问题(4)

2013-04-11 14:29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总机构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属在本市的三、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总机构不在本市且二级分支机构也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在本市的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三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汇算清缴须知
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适用财预[2008]10号文件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
(二)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具体可以参考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系列问题(二)
八、退税工作须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办税服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建议纳税人汇算退税于5月31日之前完成。
九、税收优惠工作须知
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十、重要提示
(一)如果申报资料中反映出的未能正确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情况即属于申报不完整。如纳税申报全部为空、附表三全为零、申报明显不完整、业务招待费未调增等情况。
(二)对于强制监控项,如果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网上申报将无法完成。纳税人需到管理所进行复核后手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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