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分国别(地区)建立台账管理(见附件3),准确填写逐年抵免情况。
(五)企业政策性搬迁应报送的资料
搬迁完成当年,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清算情况备案表》和《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搬迁清算。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关于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相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纳税人在2013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办理完毕审批、审核、备案手续的,均应按照不予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情况进行申报纳税。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对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纳税人可在重新进行年度申报后办理退税。
六、资产损失纳税人须知:
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在中国境内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资产损失申报
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由总机构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不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