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下属分支机构为加油站,2011年盘盈油品500吨。我单位在总机构做盘盈处理,同时向分支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已抵扣进项税。请问盘盈资产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盘盈货物不涉及缴纳增值税,不允许开具发票。取得盘盈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