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财务人员打电话咨询,本单位要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并结合销售人员的工作业绩发放全年奖金,在发放全年奖金当月,还打算同时发放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等。财务人员问,这些奖金是否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角度,就全年奖金和其他奖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作如下分析:
1.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其他奖金应区别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年终奖可以选择不同的发放方式。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方法如下: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纳税人2013年1月15日取得公司2012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2012年度下半年奖金10000元,2012年第四季度奖金3000元,当月工资2000元。这位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则上述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12个月后,按其商数2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
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是2000元,虽低于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但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当月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10000+3000=15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3500元。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895+1870=4765(元)。
仍以上例为例,假设该纳税人当月只发放了当月工资2000元及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则当月工资所得2000元不用纳税,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时,先确定商数=[30000-(3500-2000)]÷12=2375,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3500-2000)] ×10%-105=2745(元)。即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0+2745=2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