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一家集团型的制造企业,具备施工资质。A公司生产制造五金件,其控股子公司B公司生产塑钢门窗,五金件是塑钢门窗配套产品。
A公司与C公司签订塑钢门窗的安装施工合同,总价款800万元,其中从B公司采购的塑钢门窗价值600万元,五金件100万元,施工劳务100万元。
请问,规范的纳税应缴纳何种税款?(增值税分税?)需要在国地税办理何种备案审批手续?采购自集团内企业的外购商品是否属于自产产品?如签订的是施工合同,全额开具建安类发票,是否规范?(如果属于客户要求全额开施工发票,是否应将全部已抵扣的材料发票进项税,做转出?)
相关的全部税务法规文号是什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应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是大致如此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目前规范此类业务的总局文件就是上述规定。
你上述的业务中,有外购的门窗货物,此部分货物非自产货物,因此,该部分应该构成施工劳务项目的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五金件属于自产货物,应该征收增值税。向各地地税提供上述规定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即可。
如签订的是施工合同,全额开具建安类发票,不规范,违反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属于客户要求全额开施工发票,这是为法定,如果你单位开具了,属于未按规定出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问题,尚需和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