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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应注意的事项

2013-01-07 09:54
 目前,上海、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等地已进入“营改增”试点,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也将在12月1日加入试点行列。那么,在“营改增”后,试点地区的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税控系统相关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资代表处年检    外资企业年检 北京营业税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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