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能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能!
(3)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受到佣金扣除比率的限制?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不受!
(4)电信企业委托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准予!但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
(5)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可以!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在开始经营后一次或分期扣除。
(6)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能否睡前扣除?5年内可以!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7)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补贴,一定要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吗?不一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对企业在财务会计确认的支出,低于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不需要!对企业在财务会计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就按会计确认,不进行纳税调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看上去挺高深的一个文件,总局也专门写了解读,还附带了案例,简单的说就是企业什么时候支出了真金白银(货币资金),什么时候税前扣除,承担多少扣除多少。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这个文件明明是规范企业股权投资涉税问题(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却挂了个核定征收的帽子(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总局的公告解读似乎也没有解释清楚此类业务到底适用核定还是查账的问题,也许正是部分限售股解禁企业的及时雨。
7、《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新试点、特殊政策,突破的内容还真不少,具体就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希望这个文件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推广到全国适用。
2012年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就这样在大家的期盼和等待中一一飘过,留下了争论和赞许,也留下了些许思索和回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