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开始实施就快要走过第五个年头了,按照中国税收改革的规律和坊间专家们的揣测,目前正是“成熟期”,总的来说“延期、变化、明确”三个词语可以概括2012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延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令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困惑的一件事就是为政策制定有效期,先是优惠政策,这还说得通,毕竟优惠政策是在特定时段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后来是扣除政策,尤其是准备金的扣除政策,大多只界定了三年的有效期。这就令人难以理解了,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说到底就是税会时间性差异调整,只给三年的期限,不管是从会计原理还是具体执行都是无法操作的,因此延期就变成了此类政策的规定动作。2011年是许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延期年,2012年继续了这个主题,以下是延期的文件,这类文件基本延续了原文件的精神,有些虽然做了微调,但是基本不影响政策本意。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将小小型(比小型更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延期了4年(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口径由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扩大到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预缴的实务操作,即上年符合条件的企业2102年预缴可以直接享受优惠,即实际执行的税率是10%,优惠15%的部分直接填写到申报表减免税里去。
2、《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将财税[2009]第064号文件向后延期三年(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该文件增加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的例外规定,其余内容财税[2012]5号与财税[2009]64号文件内容基本一致。
3、《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将财税[2009]33号文件延期五年(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具体变化不大。
4、《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将财税[2009]62号文件延期五年(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与原文件最大不同就是,原文件未明确对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如何处理,而新文件明确要求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这一点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十分费解。
5、《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将财税[2009]110号文件延期五年(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具体变化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