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
以下几个文件是因为“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政策执行问题,希望总局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来源于总局政策解读原话)而发布的,也确实解决了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这个文件是对新法政策漏洞的修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因新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新法发布到实施之间的项目如何享受优惠一直没有明确。财税[2012]10号文件的出台,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和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做了更“宽松化”的解释,允许在这段时间前获得批准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2、《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住建部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考虑到国有企业在改造过程中承担了部分改造支出,配套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说白了,企业帮政府出钱了,这花的钱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大家一看这个题目都知道这个文件属于特事特办,广大纳税人基本靠不上边,就不解释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总局基本上汇缴期间每年都会出一个“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文件,2012年15号公告对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进行了明确,并且还配备了专门的解读,解决了以下悬而未决的问题:
(1)企业支付给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