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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几种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争议(3)

2012-11-26 10:08


  1、交通意外保险费

  常见的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有随票按次购买和按年统一购买两种,现有税收政策的态度一般为:随票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税前扣除,如:《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企便函仅为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时不能参照执行,否则很可能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同时,尽管部分省市在税收文件中对意外保险费问题有所提及,但均未形成系统性规定,企业仍感无所适从,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可以从税前扣除。

  在这一问题上,企业不应盲目参照执行企便函及其他省市政策规定,而应留意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公布的汇算清缴问答、通知、指引等,在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

  2、特殊情况:出国人员的意外保险费

  现有政策仅涉及境内因公出差发生的意外保险费,对于与因公出国考察、交流有关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等的税前扣除则鲜有政策涉及,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企业为因公出国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等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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