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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采购艺术品的税务处理

2012-11-26 10:15
 一、企业采购艺术品的有关税务规定

  对于企业购入字画、古董等艺术品的涉税分析,主要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基于上述两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分别就企业采购字画、古董等艺术品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其中:

  (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浙国税所[2007]7号文中规定——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京地税企[2005]542号文中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在沈国税发[2005]363号文中对“从拍卖行竞拍购入的物品,可否以拍卖行开具的手续费发票上注明的拍品价格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认为——根据拍品具体情况而定,如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可以列支按规定税前列支扣除;如高档字画、瓷瓶等物品,与生产经营无关,可以按会计制度入账,但不准税前列支扣除。

  (四)湖南省怀化国税局在回答“企业购买的名人字画记入哪个会计科目?所提折旧或摊销一律不能税前扣除吗?”这一问题时,作出如下答复——这部分资产价值记入哪个科目,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要看购入资产的目的,是投资性质的记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经营性质的应该记入流动资产。

  如果记入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就涉及折旧或摊销的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这部分折旧或摊销一律不能税前扣除,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一般的企业购入名人字画确实与经营活动无关;但如果一个企业经营与字画有关的项目,购入名入字画为了吸引顾客前来欣赏,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加其商品的销售机会,那么这部分折旧与摊销应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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