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有一家大型工业企业,主要生产汽车车锁,设有研究开发中心,开发出的技术主要用于本企业汽车车锁的生产。近日,当地国税局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企业将一项自行开发并自用的专利技术转让给了另一家企业,取得收入200万元,该专利的账面开发成本为100万元,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申报。但对增值税的处理,财务人员感到把握不准,他向税务人员咨询,这笔业务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正常研发支出进项税可以抵扣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可以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研发活动的支出如果不属于以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范围,应当可以抵扣。所以,企业正常列入期间费用的研发支出和形成无形资产用于本企业产品连续生产使用的技术支出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无形资产对外出售进项税应转出
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或研究新技术进行的研发活动,进项税额一般在下列行为中产生:研发活动领用的原材料、工具、低值易耗品,研发活动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研发活动采购的机器设备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以,该企业开发并对外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企业应根据可靠并可以计量的无形资产成本构成转出相应的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