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审核系统升级
系统升级带给企业三大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网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20等版本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83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原出口退税申报和审核系统升级为生产企业V9.0版、外贸企业V11.0版、小规模纳税人V3.0版和审核系统V9.20版,并在全国推广应用,实现系统之间定向传递,数据资源共享,使报关单数据零距离应用到出口退税申报中,带给出口企业三大利好。一是减负,从电子口岸下载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采集,并生成出口退税申报明细数据,减少了人工录入报关单数据的工作量;二是保质,下载的报关单信息能够保证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的质量,并且数据源比较全,不会出现遗漏报关单未申报的情况;三是排疑,由于下载的报关单号码为18位号码,解决了9位报关单编号出现重复的问题,有利于税务机关排除出口企业重复申报退税的嫌疑。
简化核销手续
(一)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决定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试点地区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进出口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由外汇局视情分为A、B、C三类,A类实行便利化管理措施,B类实行电子数据核查管理,C类实行逐笔登记监控管理。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只向海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用于办理通关手续。在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届时全部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出口退税无须外汇核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应注意对12月1日前已办理正常核销和逾期核销及逾期未核销的出口业务,按试点前的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对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12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税务部门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并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