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实务操作中,确定性原则不可或缺。在通常情况下,实际资产损失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清晰地证明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准确的。但是,法定资产损失由于不是实际发生的,其损失金额是推理、估算出来的,因此,一方面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清晰地证明损失发生的过程,另一方面还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损失金额的估算、推理过程完整、合理,且符合逻辑。
以上为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应当遵循的六大原则。这六大原则对于税务部门来说,不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依据,还是基层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依据;对于企业来说,是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和向税务部门出具申报材料的依据;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是其收集、梳理、审查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和编写中介报告的依据。
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25号公告对88号文的许多政策内容作了重大甚至颠覆性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重新进行了定义
88号文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定义使得税企双方就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准予税前扣除经常产生争议;二是88号文以正列举的方式对企业部分资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条件及所要提供的资料证明进行了明确,这种列举式的文体,无法做到穷尽,特别是企业资产损失涉及的项目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因此,疏漏在所难免。比如,无形资产项目,88号文没有列举,导致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认为该项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针对上述问题,25号公告第二条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删除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的概念,同时在第五十条规定,凡本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25号公告首次引入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从而使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有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如此分类既方便税务机关按资产损失项目类别建立不同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又有利于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政策清晰,操作简便、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