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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2011-10-10 10:02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就公告相关内容,结合现行相关规定解析如下。

  增值税纳税原理及抵扣情形的界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增值额在增值税中体现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对于应纳税额的界定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八条对于允许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界定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第九条对于不得抵扣增值税凭证的界定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抵扣凭证时限及存在问题

  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整个工商税制改革时正式建立,公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1994年以来,以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时间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前提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为增值税税款及时均衡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增值税当期应抵扣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2003年。执行以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抵扣,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这一阶段,重点强调了以货物和资金的到位为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前提,对于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不到位和货物不到位的问题融入了增值税的纳税环节的计算中,从而使一部分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付款的纳税人的增值额加大而多缴了增值税,产生了企业纳税资金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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