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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查要点(4)

2011-04-21 14:39

  六、福利费的审核

  金融企业福利待遇好、津贴补贴高,福利费项目的审核也应是所得税审核的重点。在福利费项目上,会计和税法有较大差异,应从这些差异入手进行重点审核。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会计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而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由此可见审核中应将企业纳入工资薪金管理的住房、交通、生活等补贴全部调入福利费项目,并且应将企业在其他费用项目列支的住房、交通、生活等非货币化的支出项目调入福利费项目。

  七、呆账损失和准备金项目的审查

  金融企业按照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逐年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贷款金额。为完成这个要求,金融企业每年都要选取一部份不良贷款进行核销。由于这些不良贷款有相当部分不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的要求,也就未能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批。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和冲减都有自己的会计政策,不一定符合税法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有相关比例要求。因此,呆账损失和准备金项目的审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审查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项目,同时与税务机关审批的允许税前扣除呆账项目对比。查看金融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自行核销的呆账项目是否在申报时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二是审查金融企业实际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并按照财税[2009]64号和财税[2009]99号规定的类别和比例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金额。查看金融企业超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金额在申报时是否做调增处理。

  三是审查收回已核销呆账。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经税务机关审批已核销呆账又收回的,应作收入处理,作纳税调增;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已核销呆账又收回的,由于前期已作纳税调增,当期不予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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