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了掌握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3、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所得,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⑵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⑶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⑷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⑸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如何确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