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薪金。那么,飞扬公司 2008年度实际发放的180万元工资是不是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呢。经查,发现该公司2007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由于当时没有对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明确规范,在2008年1月发放的2007年12月份工资20万元已经在2007年度扣除了。因此,公司2008年度实际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应为 1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企业在工资薪金的处理上非常容易发生问题。比如有的企业将工资性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科目,有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超标准给职工报销的电话费、交通补贴、差旅费等等,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汇算清缴常见错误——(3)福利费、招待费违规税前列支
案例:某医药企业200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亿元,实发工资总额为3000万元。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自行归集的职工福利费发生额为390万元,自行计算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420万元,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职工福利费未作纳税调整;企业自行归集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8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度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8万元,企业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32万元。
分析:在所得税汇缴审核过程中,注册税务师注意到2008年度企业为员工支付住房补贴50万元、供暖补贴35万、交通补贴12万元,均未计入职工福利费发生额内。按照规定,上述支出均需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因此,审计后的当年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为487万元,职工福利费超标准列支67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万元。
在对业务招待费的审核过程中,注册税务师注意到企业在归集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时,只计算了在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中核算的业务招待费,企业在其他科目核算的业务招待费共计18万元,以及在管理费用办公费明细中核算的业务招待性的礼品支出16万元均未计入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因此,审定后的业务招待费年度发生额为114万元,按照审定后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8.40万元,审定后的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为45.60万元。
汇算清缴常见错误——(4)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案例:注册税务师在对某投资集团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职工住房的物业费、私人汽车保险、修理费等上百万元;在对某证券公司审查时发现,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应由经纪人个人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5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