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常见的错误——(1)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清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20万元,收到科委拨付的研发项目专项基金50万元,企业将收到的上述款项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并且对收到的研发项目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2008年度使用研发项目专项基金形成费用支出30万元。企业在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对上述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注册税务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发现,财政部门对于拨付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并未指定用途和进行后续管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我们判定企业收到的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属于应税收入,应就该事项调增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对于企业收到的研发项目专项基金,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查看相关政策解读>>>)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于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就该事项调增 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为不征税收入。实际操作中,对哪些财政拨款、基金可以认定为不征税收,企业往往把握不准,索性把所有的上述收入都列为不征税收入,给自己留下了很大隐患。
汇算清缴常见错误——(2)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规范
案例:飞扬公司2008年度计提工资185万元,实际发放工资薪金180万元。其中,发放2007年12月工资20万元,发放2008年1月~11月工资 160万元,2008年12月工资25万元在2009年1月4日实际发放。该公司将计提的工资185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查看相关政策解读>>>)进一步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作出解释,“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