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任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前的需提供离任年度及离任前三个年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2)、离任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后的需提供离任年度及离任前两个年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首席代表为中方的并由外企、四达等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需由代扣代缴的中介机构出具工资明细表,并写明首席代表的收入金额,缴纳的“三险一金”的金额以及纳税的金额,并加盖中介机构的公章(部门章及财务章无效),同时提供其本人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不能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的,由出具证明的中介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具的证明上盖章确认。
4、护照或回乡证、台胞证复印件
(1)、境外有兼职,按天纳税的外籍人员和台湾居民,需提供本人护照或台胞证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不能提供完整复印件的,视同任职期间均在境内工作。
(2)、境外有兼职,按天纳税的港澳居民,需提供回乡证复印件,同时出具在任职期间内所有的进出大陆境内的记录,由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3)、离任月份按天纳税的,提供护照离境日期页复印件或机票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
1、以上复印件均需A4纸打印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保存在XXX”字样,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2、若相关文件和资料涉及多页的,需要在每页右下角编写序号,在首页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共计XX页,原件保存在XXX”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3、凡是进行自然人纳税清算的代表机构,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全部资料,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清算手续。
专业咨询: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8267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