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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注销地方税务局需递交资料清单(3)

2010-06-10 22:08

如总机构被收购由收购的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总机构被合并,由合并后的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外文证明需由代表机构出具中译文,并注明“译文与原文一致”字样,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3.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打印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保存在XXX”字样,并加盖代表处公章。若相关文件和资料涉及多页的,需要在每页右下角编写序号,在首页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共计XX页,原件保存在XXX”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4、凡是进行纳税清算的代表机构,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全部资料,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清算手续。


(二)、自然人纳税清算提供资料清单
1、自然人纳税清算表
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或首席代表)同时注销,而且外籍个人(或首席代表)未单独办理过纳税登记的,不用单独填写《自然人纳税清算表》,将外籍个人(或首席代表)完税情况在清算报告中说明即可。
2、总机构出具的工资及离任证明原件及翻译件
(1)、需注明该人从何时开始任职,何时结束任职,在境内外有无兼职(如有兼职需注明在何处任何职,同时兼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每月境内外总收入是多少(如每月不一样,需提供每月收入的明细情况),有无奖金(如有应注明每笔奖金的金额),个人所得税的税款负担方(如不注明默认为公司负担)。
(2)、在境内企业如有兼任职务的,需注明总机构是否发放工资,境内企业发放工资的金额,是否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总机构出具的工资及离任证明需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由总机构提供的证明需用总机构公文纸,文字需用总机构所 在国母语或英语,由代表处出具中译文,并注明“译文与原文一致”字样,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5)、如总机构被收购由收购的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总机构被合并,由合并后的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税收缴款书及相关完税证明原件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各数据应与系统进行核对,如发现系统中的入库数据与纳税人填写的数据有出入的,必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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