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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注销地方税务局需递交资料清单

2010-06-10 22:08

 

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提供资料清单

注意:如代表处有外籍个人,需先办理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清算。

A、纳税清算申报表原件
1、此表中的“计算机代码”、“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详细地址”按照税务登记证填写,税务登记证与工商登记证不一致的,需先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2、“申报人”由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3、“纳税清算申报情况”填写在地税局缴纳的需清算的三个年度各税种数额;“申报书附送的有关资料”在递交《纳税清算申报表》时由承办人辅导填写。
4、上述1、2、3所列《纳税清算申报表》的各项由代表处自行填写,如有修改,在修改处加盖代表处公章。
B、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丢失,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登报声明。
C、有关部门批准代表处注销证明原件
D、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及翻译件
需写明代表机构注销原因、代表机构注销的准确日期。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需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翻译件上需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E、税务登记表原件(200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无需提供)
如《税务登记表》丢失代表处需出具丢失说明,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F、税务代码章
税务代码章如丢失,代表处需出具丢失说明,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G、营业税界定通知书及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原件
1、2003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代表机构都需提供。
2、2003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只需提供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原件)。
3、营业税界定通知书及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如丢失,代表处需出具丢失说明,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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