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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的形式区分及实务处理(3)

2012-09-03 15:26


  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三)清算期清算

  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解散,意味着对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负债、剩余财产需要进行一一清算处理。

  2. 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

  所谓变更式税务注销,不符合《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条件,不满足清算期清算的要求;简单理解,“变更”只是涉及到地域性的税务问题,生产经营活动还将继续,最关键的是纳税义务还将发生。只是由于地域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国地税)发生变化,需要对其税务进行清算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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