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迁移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因所处环境发生了变化,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从正常的应纳税所得额转为企业清算所得,因此其计算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而私营企业由于存在个人股东,其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可对个人进行财产分配,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下面举例说明私营企业清算需注意的涉税问题。
某私营有限公司由甲、乙两自然人投资成立,其中甲占60%投资额,乙占40%投资额。2010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废业。
一、该企业清算前资产负债表如下。
(一)资产情况:各类资产合计72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万元,存货45万元,固定资产原值19万元,累计折旧13万元,固定资产净值6万元,应收账款20万元。
(二)负债情况:各类负债50万元,为应付账款。
(三)所有者权益情况:所有者权益共计22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2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元。
二、清算期间,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一)处置各类存货收入50万元,存货处理完毕;固定资产未处置,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可变现价值合计10万元。
(二)收回应收账款13万元,另有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7万元,已报税务机关批准核销。
(三)支付应付账款42万元,另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8万元。
(四)发生清算费用5万元,清算税金2万元。
(五)企业剩余财产由甲、乙投资者按各自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企业所得税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9]388号),又将清算所得计算公式具体化为: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清算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