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楼205房间领取)
以下资料为需清算企业提交(结束经营且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收的非分支机构企业须做清算)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所属期:2012年4月1日至注销当月月底)
三、2011、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1、2012年亏损及弥补亏损企业须提供亏损年度的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
(一)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二)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资产盘点表;
(四)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五)以下情况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六)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八)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九)企业一般性重组按不同重组类型需附送的资料
1.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3.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注: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