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我们的服务 > 代理服务 > 公司注销清算 > 北京公司注销 >

税务注销的形式区分及实务处理(2)

2012-09-03 1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结清“两不相欠“)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三、注销流程

  (本文只针对税务注销流程进行分析,公司工商、银行等注销流程请查阅相关资料。)

  (一)缴销国地税发票

  由企业财务人员完成;账务清算处理即将完成或完成后不再使用发票即可进行。

  (二)出具税务注销报告 (最复杂、最耗时环节)

  税务师事务所完成报告出具,公司财务人员配合提供财务资料;账务清算处理完成后即可进行。

  (三)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1.资料准备齐全(申请审批表 + 股东会决议 + 税务注销报告 + 发票领购簿及缴销结果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即可分别向国地税办理;

  2.提交资料后约20个工作日,以取得税务注销通知书为准。

  四、特别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

  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

  注销后就不存在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自然就不存在亏损弥补。

  2. 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

  所谓变更,就是公司名称、公司住址、公司经营地点发生改变,能否进行亏损弥补,关键看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号(申报系统)是否改变,如果改变,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 (抵扣行为中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 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 (抵扣行为延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