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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企业的税务筹划思路(4)

2011-11-01 11:21

    另外,还可以采用代销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成立专门的终端销售公司,把销售手机业务从提供电信服务劳务中分离出来。由电信运营公司统一收取3000元话费,顾客凭话费发票到终端公司领取手机,电信公司支付终端公司2000元。营业税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电信公司营业额为3000-2000=1000元,应纳营业税1000×3%=30元,终端公司缴纳增值税2000×10%×17%=34元(假设手机毛利为10%),营业税、增值税合计30+34=64元。和原方案相比,节税86元。

    对于这部手机的销售,还可以做进一步税务筹划。一般纳税人销售手机,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因不同的进价和售价会有区别。可以通过公式求出双方的税负平衡点。假定手机进价为A,毛利为m,售价为A×(1+m),增值额为A×m,增值税为A×m×17%,营业税为A×(1+m)×3%,当营业税小于增值税时,A×(1+m)×3!.43%。通过公式推导得出结论,当手机销售的毛利率小于21.43%时,增值税的税负轻,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终端公司负责销售比较经济;反之,对于增值率大于21.43%的新款手机,则应由电信运营公司直接按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

    5.电信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务筹划

    会计核算是纳税的基础依据,电信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会计核算办法,达到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比如,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当物价持续上升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其发出存货价格符合市场价格,可以使本期销货成本提高,较好地抵减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减少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当物价上下波动时,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的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采用何种计价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要变动,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又如,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一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用户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拖欠时间超过三年仍无法收回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针对目前电信企业普遍存在着大量用户欠费的现象,企业应该按上限提取坏账准备;同时,针对用户欠费不断膨胀、坏账准备计提率偏低的情况,在加大欠费回收力度的基础上,积极整理用户欠费资料,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核销坏账损失,从而增加计税时可扣除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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