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最新信息 >

关于北京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4)

2010-03-04 16:20

(3)年度考核期间,区县司法局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4)区县司法局认为有必要的,可对辖区内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四)公示公告阶段
1、区县司法局在年度考核期间,应当定期将本辖区考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2、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0日内,区县司法局应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及以下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1)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2)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3)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3、市司法局将全市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4、限期整改的律师事务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1)对于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由区县司法局报请市司法局依法注销;
(2)对于经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由区县司法局报请市司法局依法注销。
(3)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区县司法局应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律师事务所发“限期整改告知书”并查明未参加考核的原因,整改期满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区县司法局报请市司法局依法公告注销。
九、注意事项
(一)关于年度考核期间行政许可事项问题。为了保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开始后,在网上审查和现场办理考核阶段,建议律师事务所不要再提交新的行政许可申请,待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后再办理许可事项。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对新调入本所律师年度执业考核问题。2009年1月1日以后调入的律师,应由原执业机构为其出具上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由现执业机构给予年度考核。
(三)2009年度考核仍然延用旧制式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若“副本”年度检验记录页年检印章已盖满,由区县司法局上报市司法局换证。
十、工作要求
(一)区县司法局要认真履行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法定职责,把考核工作列为阶段性的重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严密组织,严格审查,提高效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有效;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律师协会要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做好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工作;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要提高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流程,保障协会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