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9年4月20日至5月31日为区县司法局考核阶段。
六、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
(五)本所律师的执业情况;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七、考核标准
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律师事务所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
(三)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网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
(四)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服务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五)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健全,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监督。
(六)律师事务所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
(七)律师事务所配有专职财会人员;2008年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年度财务审计;2008年12月1日以前在银行开户的律师事务所已上报年度财务报表。
(八)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九)律师事务所在上年度没有受到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处罚期已满。
(十)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
(十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没有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十二)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八、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阶段
1、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所年度考核办法,并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结果。律师事务所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遵守《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律师执业规范》等各项行规的情况;
(2)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3)律师依法规范开展执业活动的情况;
(4)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5)重大疑难案件研究报告的情况;
(6)其他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