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为确保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执业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能,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监督。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二、考核目标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总结,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所执业情况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及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监督。通过年度考核,进一步规范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三、考核范围
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外省(市、区)律师事务所分所都应当依法进行年度考核。
四、组织实施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由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二)通过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到市律师协会进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律师执业考核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五、考核时间
(一)2009年4月14日至4月19日为律师事务所自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