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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税调整的通知

2010-03-02 00:00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2010)18号』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全市的律师事务所从2010年第一季度起,将按新调整的税收政策缴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律师行业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根据文件核定为:
   收入的25%为利润率,也称:应税所得率。
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分摊到每个合伙人头上,再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25%)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数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及时调整收入分配,合理安排提取税金,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缴工作。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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