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最近12个月内的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的,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与参与股指期货相关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 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五节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开户。
第三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模版附后),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标准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节 基本情况评估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后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验证投资者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