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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10-01-20 11: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结算风险,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园区公司应在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确认函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登记。

股份登记采取申报制,本公司对园区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园区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与完整负责。

第三条 本公司为挂牌公司的全部股份办理集中登记并提供相关服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不记载不足1股的零碎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根据报价系统提供的成交确认结果为报价券商提供逐笔清算服务,并根据结算银行的资金交收结果将股份过户至投资者的账户。本公司不对股份交收提供担保。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五条 投资者应使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转让账户")进行挂牌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

第六条 报价券商应当按照本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管理业务指南》的规定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材料,为投资者办理股份转让账户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第三章 登记

第七条 园区公司在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推荐挂牌的备案确认函及报价系统股份简称和股份代码后,与本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八条 本公司根据园区公司的申报,在初始登记时一并办理股份的限售登记,并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通知解除相应股份的限售登记。

第九条 挂牌公司进行送股、转增或派息等权益分派,应当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与本公司商定股权登记日(R日)。

送股、转增或派息等权益于R+1日到账。

第十条 挂牌公司委托本公司派息,必须在R-1日将派息款及相关税费足额划至本公司指定账户。R+1日由本公司将派息款划至结算银行,再由结算银行划入投资者指定结算账户。

挂牌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刊登延期实施公告。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自行派息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原因,可以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持有人名册。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可通过名册系统或书面的方式申领持有人名册,可通过名册系统、当面或邮寄等方式接收持有人名册。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报价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股份和资金逐笔清算。

第十四条 每个报价日终,本公司完成清算后将资金清算数据发送结算银行。结算银行依据资金清算数据,办理投资者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将资金交收结果反馈至本公司。

第十五条 本公司按资金交收结果办理股份过户,资金交收不成功的,不予过户。本公司完成股份过户后,将过户结果发送至报价券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报价系统"是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报价券商"是指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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