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文件明确,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述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的采矿权连同矿井等其他财产一并转让的行为是否可以差额纳税呢?财税[2003]16号文件的上述规定,仅对购置或抵债而来的不动产才适用差额纳税的规定,而对企业从国家以受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以及自建的矿井等财产,不属于转让而来,且上游并没有缴纳过营业税,不适用差额纳税的规定,应按转让全额缴纳营业税。对企业从其他企业打包购置或抵债而来采矿权连同矿井等其他财产,则可以按差额纳营业税,但要注意《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印花税,对上述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项目征收0.5‰的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对单位转让采矿权时连同矿井等其他财产一并转让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1998]111号文件的,对个人转让采矿权时连同矿井等其他财产一并转让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产权转让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这里要注意企业转让全部产权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