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区分转让客体的不同分析涉及的税收问题。
一、单纯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文件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因此,对取得了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转让这两项特许权。
营业税,单纯转让是指,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其他财产的行为。探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虽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但其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税目中无形资产的征收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因此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中也明确规定:“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
印花税,对上述单纯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所列举的五项产权(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因此也不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单纯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所得,都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111号文件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法问题明确:“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采矿权与井口等其他资产一并转让,矿山井口等其他资产转让是指矿井、矿山办公室、供电线路、土地使用权等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的有偿转让。
营业税,国税函[1998]111号文件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法问题明确:“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