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和成本。2007年,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62.5%(5000000÷8000000),应确认收入6250000元(10000000×62.5%)、成本5000000元(8000000×62.5%)。
另外,甲公司取得建造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建造合同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4000000元,应缴营业税120000元(4000000×3%)。
2007年,税务上确认建造合同所得1130000元(6250000-5000000-120000)。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2007年12月31日,由于乙公司当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今后很难收到工程价款,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这时,甲公司只能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2500000元确认为收入,同时将发生的合同成本5000000元全部确认为当期费用。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000
结算工程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4000000
贷:工程结算4000000
收到工程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500000
贷:应收账款2500000
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工程施工——毛利2500000
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000
2007年,会计上确认建造合同的收益-2620000元(2500000-5000000-120000)。
差异分析:2007年,对于此项建造合同,会计上确认收益-2620000元,税务上确认所得113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所得375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50000元。这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37500元(3750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93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3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