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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会计核算(3)

2010-02-02 16:31

  解答:1、发生成本时5000000元 

  借:工程施工 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000

  2、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40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

  借:递延税款 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0

  3、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5000000/8000000*10000000=6250000元

  毛利=6250000-5000000=1250000元 

  计提营业税=6250000*0.03=1875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1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25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7500
    贷:递延税款 187500

  4、缴纳税款12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再分析所得税,根据(94)财法字第3号文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增加了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时,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的内容。同时,准则关于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规定与相关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值得关注。

  对于跨年度的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税法上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两者的处理基本一致。但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强调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根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部分、或者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而税法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依然按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例:2007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0000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2007年2月开工,将在2008年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3000000元,已结算工程价款4000000元,实际收到2500000元。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2007年出现了巨额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后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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