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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A107040(5)

2016-01-25 16:49

23.第26行“(二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7行“(二十一)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等规定,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8行“(二十三)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后,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9行至第31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和减免税代码,以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多计算享受的优惠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计算公式:本行=所得项目金额×(12.5%-优惠税率÷2)。
28.第33行“五、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29.第34行“合计”:金额等于第1+3+6-32+33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4+5行。
2.第6行=第7+8+9+10+11…+14+15+16+…+31行。
3.第7行=第7.1+7.2+7.3行。
4.第8行=第8.1+8.2+8.3行。
5.第9行=第9.1+9.2+9.3行。
6.第10行=第10.1+10.2+10.3行。
7.第14行=第14.1+14.2行。
8.第15行=第15.1+15.2行。
9.第34行=第1+3+6-32+33行。
(二)表间关系
1.本表第3行=表A107041第29行。
2.本表第34行=表A100000第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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