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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A107040(2)

2016-01-25 16:49

 

查询方法说明:
①本表由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②“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比率。
③“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指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与“优惠率”的乘积,填入本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中减半”的乘积,填入本表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案例: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2年9月8日,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8万元。
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询《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可知,成立时间“2015年1月及以前”对应“12月”列次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为7.50%、3.75%。因此,A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享受优惠税额=29.8×7.50%=2.235万元,减半征税=29.8×3.75%=1.1175万元。分别填写本表第1行、第2行。
2.第3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4+5行的合计数。合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
(1)第4行“(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高新技术领域扩围以后,按新规定执行)享受15%税率优惠金额填报本行。同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2)第5行“(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须同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所得优惠填写本表第4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表第4行。
3.第6行“三、其他专项优惠”: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7+8+9+10+11…+14+15+16+…+31的合计金额。
4.第7行“(一)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于7.1行+7.2行+7.3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在7.1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在7.2行填列。7.3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5.第8行“(二)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于8.1行+8.2行+8.3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农村信用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8.1行填列;鲁甸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8.2行填列。8.3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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