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行“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填写本行。
第15.2行“2.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符合定期减免税条件或享受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行。
13.第16行“(十)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额。
14.第17行“(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A100000表第23行乘以15%的积。
15.第18行“(十二)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6.第19行“(十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7.第20行“(十四)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额。
18.第21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A100000表第23行乘以15%的积。
19.第22行“(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3行“(十七)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24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第25行“(十九)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等规定,对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