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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A107040(3)

2016-01-25 16:49

6.第9行“(三)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免征的税款中,扣减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为合计行,等于9.1行+9.2行+9.3行。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规定受灾地区范围内的企业招用当地因自然灾害失去工作人员就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依次扣减。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享受该项优惠,汇算清缴时,企业税收抵扣额抵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有未抵减余额的,在本行限额填写。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在9.1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在9.2行填列。9.3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7.第10行“(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等,以每人每年减税标准乘以安置人数计算的税收抵扣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仍有余额的,在汇算清缴时限额扣减企业所得税。本行为合计行,等于10.1行+10.2行+10.3行。
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扣减的所得税,分别填写本表10.1行、10.2行、10.3行。
8.第11行“(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等规定,由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行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的积填写。
9.第12行“(十六)动漫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13行“(七)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14行“(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其中经营期超过15年的,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本行=第14.1行+第14.2行。
第14.1行“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期间,填写本行。
第14.2行“2.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符合定期减免税条件或享受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行。
12.第15行“(九)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经认定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其中经营期超过15年的,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本行=第15.1行+第15.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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