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团体保险,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时,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2.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2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24.由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25.实物收入不纳税。所得为实物的,未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未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6.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未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7.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不按规定缴纳个税。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8.以虚构零星工程的名义,使用外购发票入账报销的方法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补贴、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等。
29.虚构工作人员名单领取工资。如某房地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人用2人名,或者更多,把工资收入分解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30.未按规定的人员比例和额度列支通信补贴,或虽按单位全部人员的比例和标准列支通信补贴,却没能提供电信部门开具的相关发票和单据。
31.以内部优惠价向员工售卖房产,而不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某公司将一套市价50万元的房屋,以内部优惠形式40万元卖给某员工,其中的差额10万元没有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