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问题,终于有了定论。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年金及其运作
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俗称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适用于企业单位,职业年金适用于事业单位。与企业年金有关的基础性法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与职业年金有关的基础性法规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本文主要介绍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类似。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3〕103号文件下发之前,曾明确要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1个月工资、薪金,且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然,如果企业缴费部分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之和不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则不用纳税,超过部分,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纳个税。
财税〔2013〕103号文件出台后,年金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可以递延纳税的所得包括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年金投资收益运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即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