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企业2012年在确认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时,应与2011年一样,以15%的税率计量。此次被认定的企业,一般于2013年2月底得到通知,文件落款日期也在2013年,在2011年和2012年的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并不能确定能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企业,因此,2011年和2012年均应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其次,2011年和2012年以15%的税率计量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以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的合理估计,不属于前期差错。《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指出,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最后,如果企业得知被认定为规划布局内重点企业时其财务报告尚未被批准报出,该事项也不能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来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其中调整事项指对资产负债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非调整事项是表明资产负债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由于企业得知被认定为规划布局内企业是在2013年2月,该事项在2012年12月31日并不存在,因此,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而应按非调整事项处理。
综上所述,该企业按政策确认2011年和2012年的应退税款或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既不能作为前期差错,又不能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即不能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该事项对企业2011年和2012年的损益均无影响,只影响企业2013年的损益。如果得知被认定为规划布局内重点企业时其2012年财务报告尚未被批准报出,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予以充分披露。
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4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
2013年3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获得批准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
贷:所得税费用 20。
以后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
由于企业得知被认定为规划布局内重点企业是在其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所以应对该事项作为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在2012年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于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应进行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率计量。未来企业能否获得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不应以规划布局内重点企业可享受的10%的税率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