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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2013年和2014年北京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2)

2013-05-21 12:00
1亿元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2.对老厂房、旧仓库、特色工业遗址、会馆等老旧房屋设施进行文化创意改造,升级为适合创意、演艺、拍摄、会展、休闲、情景体验等多种文化创意载体的项目。

(十一)其他文化产业类

1.文化与科技、体育、金融、教育和商务等产业融合的新兴文化业态项目;

2.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内部融合发展的项目。

三、申报路径和方式

(一)按资金类别申报。申报单位根据企业规模和项目特征,选择申报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创新资金、扶持广告与会展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文化项目配套资金四类中的一类。

(二)按行业类别申报。申报单位确定资金申报类别后,依据项目内容,选择相应行业进行申报(见表1)。

1  2013年和2014年四类资金支持行业

序号

资金类别

行业类别

1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

文艺演出;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动漫网游;

设计服务;古玩艺术;

文化旅游;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2

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创新资金

3

扶持广告与会展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告行业;文化会展。

4

重大文化项目配套资金

各类重大文化项目,废旧厂房改造利用,为文化设施、文化服务业综合体配建文化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申报方式

采取“集中申报”与“常态化申报”相结合方式进行项目申报: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可准备相关申报资料(详见市文资办官方网站《项目申报准备资料清单》),待53112:00后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注册并申报项目。

2.市文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2013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615日,2014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810日。

3.20132014年度项目申报截止后,申报单位仍可持续申报项目,市文资办将根据情况定期分批对后续项目进行评审。

四、申报主体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2013年专项资金单位,应为201211日前在北京地区注册;申报2014年专项资金单位,应为201311日前在北京地区注册。

(一)申请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指评审机构根据相关财政投资评审标准审定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申报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以企业2012年终审计报告为准),2012年纳税额度不低于50万元(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申请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创新资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申报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

(注: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的一般标准为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2012年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

(三)申请扶持广告与会展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项目主体须为广告传媒及相关企业和会展类企业,具体要求参照上述(一)和(二)。

(四)申请重大文化项目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申报企业2012年终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2012年纳税额度不低于100万元(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有市级财政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入股,或社会效益突出的重点项目实施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支持方式与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奖励、贷款贴息、补助三种方式。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从本年度起,专项资金对奖励和贷款贴息类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提高支持比例;对补助类项目适当降低支持比例。

(一)奖励类(包括项目类奖励和企业类奖励两类)

1.申请项目类奖励支持,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在201211日至申报日已完工,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促进文化创新发展、带动劳动就业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

(2)项目在201211日至申报日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文化创意奖项,并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注:申报2014年专项资金的项目时间顺延)

2.申请企业类奖励支持,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2年在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从事生产开发的,年出口额须超过200万美元,且近三年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从事文化贸易出口的,年出口额须超过1500万美元;

2)注册地在北京,于201211日至申报日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上市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3)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申报专项资金时在孵企业不低于30家,且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成功孵化案例的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2012年总产值不低于1亿元。

(注:申报2014年专项资金的项目时间顺延)

(二)贷款贴息类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项目在201211日至申报日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贷款利息;

2.贷款机构仅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北京市文化产业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且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

3.贷款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

4.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5.申请贴息金额不高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

(注:申报2014年专项资金的项目时间顺延)

(三)补助类

1.项目申报补助内容应符合市委市政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项目);

2.申报2013年支持项目起止时间(项目启动时间和完成时间),应在201211日至2014630日之内;申报2014年支持项目期起止时间,应在201271日至20141231日之内;

3.项目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期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4.项目投资主体明确,已落实自筹资金;

5.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六、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六)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经联席会审议认为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七、项目管理总体流程

(一)企业注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可准备相关申报资料(详见市文资办官方网站《项目申报准备资料清单》),待53112:00后,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注册。

(二)项目申报。企业注册后,申报单位可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申报项目,填报项目信息(重点填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简述,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方案、创新点、主要成绩等重要情况和项目资金来源、结构及自有资金到位情况)和相关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测算、已完成投资等详细财务记录)。

(三)项目预审和初审。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网上预审(广告行业项目由区县工商分局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市文资办组织相关委办局、区县和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网上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形成“评审项目库”。(为降低企业申报成本,预审和初审阶段申报企业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四)补充和提交资料。项目初审通过后,将通知项目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具体编写要求另行通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至受理单位。

(五)项目联合评审和实地踏勘。市文资办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机构对“评审项目库”中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六)审议支持方案和拨付首期资金。市文资办会商市财政局后,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经专项资金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拨付首期支持资金。

(七)项目监督检查和拨付剩余资金。市文资办将组织相关机构、区县受理单位等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核合格后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八)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文资办委托区县受理单位组织项目验收。

八、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对于伪造合同和相关前置审批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予受理。同时纳入黑名单,通报工商部门,建议对企业诚信等级进行降级,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布。

九、专项资金使用承诺

专项资金拨付前,项目申报单位需与市文资办签署《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重点就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理、后续评价审计、为北京市文化繁荣发展做出贡献等做出承诺。

十、预审及受理单位

市文资办委托市工商局和各区县文创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预审及受理审核联合评审资料,具体预审及受理单位名单在5月27日12:00后详见市文资办官方网站《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受理单位一览表》。

十一、其它事项

(一)市文资办官方网站:www.bjwzb.gov.cn;

(二)申报咨询信箱:whcxzj@126.com

(三)咨询电话:010-62060593/62060595(工作时间);

(四)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其他有关事项和相关附件请详见市文资办网站;

(六)市文资办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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